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13篇免費下載)
協議可以明確雙方需要在期限內進行的工作,包括工作內容、時間、地點、人員等。那要怎么寫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呢?這里提供一些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1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約定事宜
乙方為甲方提供約定餐品,甲方為乙方提供送餐服務。
第二條甲方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網絡宣傳平臺,傳統媒體宣傳。
2)甲方在消費群體中為乙方做推薦介紹,提升乙方的知名度。
第三條乙方義務
1)乙方為甲方開辟綠色通道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單后,應優先處理甲方訂單,保證甲方能將餐品及時送達用戶。
2)乙方為甲方提供優惠,具體優惠
第四條問題處理
甲方電話通知乙方下單后,如乙方因餐品售罄等原因,不能提供的,應立即電話通知甲方。
第五條結算與付款
1)雙方按照約定的定餐標準結算。
2)甲方送餐人員在和乙方核對餐品無誤后,現場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如乙方提供的餐品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數量,甲方有權要求減少或拒絕支付相關款項。
2)如乙方提供的餐品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3)甲方應及時、安全地將乙方提供的餐品送達用戶,并保證送餐過程中餐品的安全。
第七條附則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2)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商定解決,并簽定補充協議。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補充條款:
甲方:
代表:
日期:
代表:日期:乙方:
餐廳股份合作協議書范文篇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經過各股東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現就具體事項制定協議如下,供各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二條公司主要經營。公司住所擬設在市路。公司的經營期限以工商部門核準的為準。
第三條公司的經營宗旨與目標:。
第四條公司股東共個,分別為:
甲方:
乙方: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金及出資比例,出資方式。
公司注冊資金(人民幣):元。
甲方出資萬元,占注冊資金的%,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
乙方出資萬元,占注冊資金的%,其中以貨幣形式出資萬元,技術股份萬元。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在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條各股東須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股東應當在公司臨時帳戶開設后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帳戶。
第七條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每遲延一日,每日以不足出資額部分的萬分之二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新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各股東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第十條公司如因股東未能按時繳付出資而未能有效設立,設立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及其它責任,應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一條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時,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東在接到轉讓股權的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為:
1、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2、按股權比例分享公司利潤;
3、公司事項的表決權;
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為:
1、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2、分擔公司經營風險及損失;
3、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條公司的籌備工作由全體股東共同進行,在籌備期間各股東應根據情況合理分工,以保證籌備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各股東預先交付元作為開辦費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后作為公司開辦費用列入成本核銷。開辦費用自本協議書簽字后交付,由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條籌備期間的籌備工作由負責安排,各股東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發生費用由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別承擔。
第十八條本協議各方一致同意將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
第十九條本協議各方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約定,本協議所產生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本協議一式份,經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每位股東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2
甲方: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乙方: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根據《_____》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自愿遵守本協議條例,并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內容:
一、合作方式
1、甲乙雙方合作經營___________餐廳。
2、甲方擁有餐廳全部股權,現甲方同意將其在餐廳所持股權的_______%,以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由雙方合作經營。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如餐廳正常經營,雙方無意終止,則協議期限自動延續。
2、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入股:
(1)需承認本協議。
(2)需經甲乙雙方同意。
(3)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退股: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2)不得在餐廳不利時退股。
(3)退股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餐廳股東并經全體餐廳股東同意。
(4)退股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餐廳股東同意而自行退伙給餐廳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出資的轉讓
允許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餐廳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餐廳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任何一方應該以餐廳前途大局為重,不得有意為難第三人,否則視為自動放棄餐廳資產所有權,同時應承擔此前餐廳按股份比例所需償還的債務。
3、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餐廳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餐廳期屆滿。
(2)全體餐廳股東同意終止餐廳股東關系。
(3)餐廳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餐廳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4、餐廳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餐廳股東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餐廳股東出資多少,先以餐廳股東共同財產償還,餐廳股東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餐廳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四、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餐廳股東債務先由餐廳股東財產償還,餐廳股東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餐廳股東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五、糾紛的解決
協議有效期內,若雙方發生任何爭議,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六、違約責任
1、若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可自行決定終止本協議,并有權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等。
2、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違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______元違約金。
七、其他
1、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2、本協議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自雙方簽字并經餐廳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3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合伙事務,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企業基本情況
名稱:
住址:
出資額:
類型:
經營范圍:
第二條合伙期限【】年,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各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姓名出資額(單位:萬元)比例出資方式
姓名出資額(單位:萬元)比例出資方式
姓名出資額(單位:萬元)比例出資方式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條合伙企業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計算該年度企業利潤,所獲利潤優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資成本,利潤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對合伙企業利潤進行分配;
(二)合伙人投資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業的利潤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潤分配額。
第五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二)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即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債務額度。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其余各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相關合伙人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委托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七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九條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除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十一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八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十九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二十條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規劃調整、拆遷、征地、國防建設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的,合伙企業解散。
因上述拆遷所獲得的相關經濟補償,計入當年度合伙企業收入。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合伙企業清算資產的分配:
(一)合伙企業清算時,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資份額分配合伙企業清算資產。
(二)合伙企業清算時,合伙人已經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業清算資產。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第二十九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合伙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三十條其他
(一)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書一式六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其余三份用合伙企業登記備案之用。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蓋章:蓋章:蓋章:
簽字:簽字: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4
第一章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東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
第十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監事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六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布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簽署。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5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鑒于:
1、大連______公司(下稱公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中國法律法規設立的具有獨立資格的法人;
2、甲方系公司的合法股東,并持有該公司______%的股份;
3、乙方系公司的合法股東,并持有該公司______%的股份;
4、________系以其全部意愿成為公司的隱名股東,并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權利。
經三方平等、自愿協商,就________作為股東投資公司之事宜,與甲方及乙方簽訂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股權轉讓
1、________受讓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40%的股權,受讓價款為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________作為公司的股東,并以甲方的名義對該公司持有40%股權。
2、本合同交易完成后,________以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為依據,享受40%的股東紅利分配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股東義務。
3、乙方同意上述股權轉讓,并自愿放棄股份優先購買權。
4、________應于本協議生效后______個工作日內將股權受讓價款匯至甲方指定賬戶,甲方于款項到賬后______個工作日內向________出具收款憑證。
5、甲方收到前款約定的'價款后,以公司名義為________出具股東書面確認函件(股權憑證)。
6、股權轉讓前(即股權憑證出具之日以前)公司權利義務由甲方與乙方承擔,股權轉讓后,________按持股比例承擔相應義務。
二、保證
1、甲方保證在本協議中所陳述之情況屬實,并具備簽署與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全部權利與授權。甲方保證所轉讓給________的股權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保證在本協議中所陳述之情況屬實,并具備簽署與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全部權利與授權。
3、________保證在本協議中所陳述之情況屬實,并具備簽署與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全部權利與授權。
三、各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甲方按______%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2、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交易所必需的各項手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銀行賬號、出具收款憑證、以公司名義出具股東確認函件等。
3、未經________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其名下的股權,不得采取可能導致公司資產實質性減少的行為。
4、甲方不得侵害________依據公司法作為股東所享有的合法權利。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乙方按______%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2、乙方不得侵害________依據公司法作為股東所享有的合法權利。
(三)________權利與義務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________按40%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2、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________有權按持股比例等比增資。
3、________有權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甲、乙方轉讓公司股權時,________享有優先購買權。
4、________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5、________認可其對公司的權利僅限于股東權利,并承諾不對該部分出資以任何名義行使債權人權利。
四、監事
各方同意由馮________女士,居民身份證號:出任公司監事,并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職權。
五、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須承擔中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違約責任。
六、協議解除或終止
1、經各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協議,但須由各方簽訂書面終止協議。
2、任何一方單方提出解除本協議的,須提前60日書面通知合同各方,并按照中國現行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及承擔義務。
七、法律適用與管轄
各方同意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適用中國法律并由公司所在地的中國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
八、其它
1、合同各方送達地址以本合同載明內容為準,任何一方送達地址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其它各方。
2、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以中文和英文文本制作,因不同文本解釋產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3、本協議中英文文本各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及公司持有中文及英文文本各一份。各方所持有的協議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
國籍:中國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
住址:______
乙方:______
國籍:中國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
住址: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6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丙方:身份證號:
丁方:身份證號:
現有甲、乙、丙、丁四方合股(合伙)開辦一家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實施四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
最新股份合作協議書范本。經四方合伙人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丙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丁方出資__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四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丙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丁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注:丁方實際出資為萬元);四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四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后,甲乙丙丁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甲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丙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丁方可分得利潤的____%(按公司的利潤20%分紅),其余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四方方同意,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四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A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四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伙:①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伙;如執意退伙,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伙人的投資股分60%退出。非經四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繼續合伙,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進行賠償。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4、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糾紛的解決
5、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后,全權委托________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后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資,各占總投資額的25%.
六、公司正常運營后,生產所需原材料必須由____方單獨供應。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四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5份,四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四方簽字并經公司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名):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丁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甲、乙、丙等人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職責公司,特制定如下協議:公司股東組成部分: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丙方:身份證號: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成立(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擬設立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
2、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為主要負責人全權負責公司的管理與經營,法人代表不愿負責管理與經營的,股東之間可協商另請其他股東或者招聘外來人員主要負責。
第三條公司注冊期限
公司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1、
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乙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丙方以現金作為出資,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2、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股東不按協議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職責。
3、本公司出資共計人民幣拾萬元。合伙期間各公司股東的出資,為公司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公司終止后,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取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公司債務先由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1、入股:
a)需承認本合同;
b)需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c)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
a)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b)不得在公司不利時退股;
c)退股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公司股東并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d)退股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e)未經公司股東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公司股東轉讓自我的出資。轉讓時公司股東
有優先轉讓權,轉讓價格按公司所有資產比例核算。如轉讓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兩方就應以公司前途大局為重,不得有意為難第三人,否則視為自動放下公司資產所有權,同時應承擔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償還的債務。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及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職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職責。
1、甲方為公司法人及負責人。其權限是:
a)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b)對公司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c)出售公司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e)公司人員在需要狀況下招聘人員及培訓;
f)審批日常開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資產,但必需錢帳分離,不能管理帳務。
2、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a)參與公司事業的管理,及對公司前景帶給可行性方案與報告。
b)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狀況的報告;
c)檢查公司賬冊及經營狀況;
d)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e)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第八條禁止行業
1、未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東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非公司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早其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公司股東經營與公司競爭主流的業務,如需經營,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東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a)公司期屆滿;
b)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c)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d)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e)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公司終止后的事項:
a)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c)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公司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公司股東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預以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冊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公司股東群眾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資料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東各執一份,其中一份為中間人所留。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8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自愿遵守本合同條例,并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內容: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占公司股份______%,出資的形式________出資的時間__________。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雙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股份______%;乙方占有股份股份______%;甲乙雙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雙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余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雙方同意,并由甲乙雙方同時進行。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如公司正常經營,雙方無意退了,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A入股: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甲乙雙方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股: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2)不得在公司不利時退股;
(3)退股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公司股東并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4)退股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未經公司股東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
允許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公司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任何一方應該以公司前途大局為重,不得有意為難第三人,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公司資產所有權,同時應承擔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償還的債務。
4、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公司期屆滿;
(2)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終止公司股東關系;
(3)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公司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公司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公司股東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股東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5、糾紛的解決
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股東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后,全權委托________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公司股東債務先由公司股東財產償還,公司股東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公司股東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六、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東私自以公司股東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股東,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公司股東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公司股東再加入其它公司股東。
4、禁止公司股東與本公司股東簽訂合同。
七、公司今后如需增資,則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各占總投資額的50%。
八、公司正常運營后,生產所需原材料必須由______方單獨供應。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3份,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雙方簽字并經公司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乙方(簽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9
協議人:王(以下簡稱甲方)
協議人:張(以下簡稱乙方)
就乙方以甲方名義實際參股采石場一事,甲乙雙方在自原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與共同投資360萬元經營采石場。甲方應保證在與共同投資360萬元的股本中占有55%的股份,即應向采石場實際投資198萬元。甲方也應保證占45%股份的向采石場實際投資162萬元。
二、甲方198萬的股本由甲乙雙方共同出資組成,其中乙方出資54萬元,占采石場360萬元總股本的15%。
三、甲方須保證所有出資人都應在采石場開始經營之時完成所有的出資。乙方也保證向甲方屆時完成本人的出資。
四、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參與采石場的經營管理,并具體負責財務方面的工作。本條約定事項應同時寫入甲方與的合伙協議中,甲乙雙方與都受本條約定事項的約束。否則乙方不向甲方負有出資義務;乙方已向甲方出資的.,甲方應向乙方返回出資,并承擔同期金融機構四倍的利息。
五、甲方保證采石場每三個月進行一次結算,在分配紅利時,乙方按占采石場360萬元總股本的15%享有權益。乙方可以從甲方應分配的紅利中直接
扣回。甲方在與終止合伙經營采石場時,對清算后的財產,甲方保證乙方按占采石場360萬元總股本的15%享有權益。
六、甲方本人或者甲方不能促使及時、足額地出資而影響采石場經營,造成乙方利益受損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出資違約事項發生,則乙方受損利益約定為十萬元。或者乙方有權向甲方撤回自己的出資,甲方并向乙方承擔同期金融機構四倍的利息。
七、在采石場經營過程中,甲方不能要求乙方撤回資金,乙方也不能擅自撤回資金。但在甲方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乙方可以向甲方撤回自己的資金。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協議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乙方:
協議簽訂地:岳陽市岳陽樓區
協議簽訂時間:20年7月3日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10
合資人:
合資人:
合資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資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資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資依法組成合資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資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要是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資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休息,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權按照各自投資比例包袱。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權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日外向對方清償自己包袱的部分。
第五條別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劃一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變,合資終止
一)合資期滿;離婚協議書
二)合資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資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環境。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劃一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資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資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資人:
合資人: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11
甲方:宜賓通泰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共同出資租賃羅龍鎮柏木村羊耳村土地163.6畝,土地租賃租賃時間30年;投資從事苗木種植、水產養殖等項目。鄧鋼收購徐勁松、漆薇薇、龍敘東的投資及股份。現甲方、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由甲方出資230萬元(大寫貳佰叁拾萬元)支付給乙方,乙方將投資在柏木村羊耳村租賃土地上種植的苗木及基礎設施全部轉讓給甲方所有。
二、乙方與柏木村羊耳村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中承擔的權益與義務由甲方承接,涉及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由甲方承擔。
三、本協議簽字生效前租賃土地的費用、苗木種植管護以及其他設施投資的費用山乙方在簽字后10天內全部完清。
四、本協議簽字生效后5天內甲方支付乙方20萬元定金。
五、在本協議簽字生效后,甲方負責、乙方配合完成農戶簽字、更名,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在年2月29日前完成土地租賃合同更名,將土地租賃合同更名為甲方后5天內,甲方支付210萬元給乙方。
六、違約責任:違約方需向對方支付20萬元違約金,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七、本協議簽字生效前,租賃和投資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本協議簽字生效后所產生費用由甲方承擔,如果甲方未能在年2月29日前完成土地租賃合同更名,乙方退回甲方定金并解除合同。
八、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各執三份。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手印):
年月日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12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雙方同意以共同出資、共同參與經營合作的模式經營甲方位于:__________(以下簡稱:_________店),雙方在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出資數額比例:
1、甲、乙雙方同意由雙方共同按照一定比例出資并與共同合作經營該店,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該店預計投資總金額為___萬元(其中:裝修及硬件投資_____________萬元、預付費用[包括房租、產品等]___________萬元),上述總金額按照100股折算,則每股股金價值為___元;
3、乙方出資金額共計為:___元,所占出資比例為:______%;剩余出資由店內其他出資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出資;
4、甲、乙雙方應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上述款項如數支付給甲方或繳至雙方共同指定帳號。
二、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雙方同意后更正之。
三、甲乙雙方如有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附書面協議為本合同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涂改、代簽均視無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手印(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
手印(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簡單的股份合作協議書篇13
第一章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東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
第十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監事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六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布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簽署。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