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
如何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
2013年1月14日,商務部網(wǎng)站公布了該規(guī)定。《規(guī)定》共11條,明確根據(jù)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規(guī)定。那么,如何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呢?下面學習啦小編告訴你。
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xù)的方法
一、辦事條件
凡領有本市正式牌證的機動車,達到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車輛因事故等原因無法修理的,應辦理報廢手續(xù)。
二、辦理手續(xù)(需提供的材料)
(一)《機動車登記表(副表)》(到所轄區(qū)交巡警支、大隊車管部門抽取)。
(二)《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未獲得的除外)。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二塊車輛號牌。
(六)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單位車輛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復印件(用“A4”紙復印,下同)、組織機構代碼證IC卡,個人車輛提供《居民身份證》和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
機動車所有人攜帶以上資料到上海市舊機動車回收服務中心辦理。車主填寫《機動車報廢證明》、《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單位車輛加蓋公章,私車車主簽名)、登報聲明車輛報廢的收據(jù),并在《機動車報廢證明》第一聯(lián)上粘貼發(fā)動機和車架拓印號,由上海市舊機動車回收服務中心統(tǒng)一代辦報廢手續(xù),并將舊機動車送往舊機動車拆車廠拆舊解體。
辦理車輛報廢時如遺失號牌,行駛證的,應同時辦理補發(fā)手續(xù)。
四、受理時間和地點
(一)受理時間:周一至周四8:30-18:00;周五8:30-15:30
(二)受理地點:
1.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總隊車輛管理所浦東驗車場:滬南公路2638號北門。
2.上海市舊機動車回收服務中心:漕溪路251號望族城5號樓2樓。
五、收費標準
報廢手續(xù)費5元/輛滬計涉[92]191號
六、聯(lián)系咨詢電話
電話:58123456轉(zhuǎn)54821、58120664(直線)。
電話:65318809;上海市舊機動車回收服務中心電話:32070577、32070677
機動車報廢的相關內(nèi)容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根據(jù)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 商務、公安、環(huán)境保護、發(fā)展改革等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jiān)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執(zhí)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jīng)修理和調(diào)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jīng)修理和調(diào)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nèi)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jié)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