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需要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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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華2
事故責任
哪些情況需要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如果交警出警劃分責任,那么認定的結果都有哪些?如果被認定為全部責任,究竟哪些情況需要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下十二種情況,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四)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五)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剮撞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的。
(六)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剮撞行人的。
(七)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八)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九)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