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劃分
一、學校傷害事故的類型
1、按事故發生的地點分:(1)校內事故: 課余事故,課內事故
(2)校外事故:指學校組織的春游、掃墓、社會實踐等校外活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2、從事故的表現形式分:(1)游戲型事故:指學生游戲時不小心發生的傷害,致害人一般不是故意傷害他人。
(2)惡作劇型:指傷害者往往故意傷害別人,由于年齡小,未考慮到后果。
(3)失職型事故:往往和學校的設備陳舊失修或教師的工作責任小不強有關。
3、從學校對事故所負責任大小的角度分:
(1)學校直接責任事故
(2)學校間接責任事故
(3)學校無責任事故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與賠償
民法通則規定的關于承擔責任的原則:
過錯原則 無過錯原則 公平原則
處理學生傷害事故適用的是過錯原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學生傷亡事故中,關于學校責任的承擔,有下面三中情況:
A、學校直接責任事故。是指由校方的原因造成的學生傷亡事故,即事故的發生與校方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對于這類事故,顯然學校要承擔主要甚至全部的責任。
B、學校間接責任事故。指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在學校,而在當事學生之間(如學生打架引起傷害),或在學生本人(如不小心在校受了傷),或者其他一些非學校的因素(如校外春游活動)等等。但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學校由于某些過錯或措施不力,客觀上為事故
的發生或傷害提供了條件。對于這類事故,我們認為主要應該由肇事方的法定監護人或肇事方承擔主要責任,學校也視具體情況承擔部分責任。
C、學校無責任事故。指學校在事故發生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因而也不承擔任何責任的事故。以下結合法律規定分別介紹: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一)學校應承擔事故責任的情形: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
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
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是保證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人員人身安全的重要前提。國家有關法律對學校有保證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安全的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部對此問題也三令五申,在1989年做出了《關于中小學危房修繕、改建工作的通知》,1992年又與財政部、國家計委做出了關于發布《全面消除和杜絕中小學危房的規定》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設施和生活設施。”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學校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