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追尾責任是怎樣認定的(2)
汽車追尾責任是怎樣認定的
因李某駕駛的第二輛車停在王某駕駛的第一輛車的后面,其為防止后面車輛追尾碰撞的注意義務應比王某的注意義務大,故李某對第二次追尾碰撞事故的發生應負30%的事故責任,王某對第二次追尾碰撞事故的發生應負20%的事故責任。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本案中,王某沒有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而是處于高速公路行車道內,故其本人對死亡后果的發生也有過失,應酌情減輕張某與李某10%的賠償責任。綜上,根據造成第二次追尾碰撞發生的各方責任大小,以及受害人王某本身的過錯情況,筆者認為,張某應對王某的死亡負45%的賠償責任,李某應對王某的死亡負25%的賠償責任,王某應對其自身的死亡后果負30%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否為同車道行駛是確定上述事故雙方責任的關鍵,最重要的是應該弄清楚車輛在事發時車身是否己并入線內以及其車輛是否有強行并道等情形。如你駕車并無違反交通法規的情形,且其車輛確已并道,則依據上述規定,應由后車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如果你駕車并道存在過錯,則由雙方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來承擔事故責任。
1 、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2 、肇事車輛是單位的,駕駛員若執行職務,即在工作或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的其行為受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委派或認可的,該單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 、肇事車輛是個體工商業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主的,雇傭汽車駕駛員從事運輸,車主(雇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 、肇事車輛在被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承包、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改變,車輛權屬沒有改變,車主也是車輛運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轉包、轉租或借與第三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與第三人、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 、委托他人購車,代購人購車后駕車肇事的,委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托他人維修、保管期間或在停車場停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6 、肇事車輛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肇事車輛駕駛員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車主與駕駛員應承擔賠償責任.車輛合法占有人經車主同意,又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8、機動車駕駛員與駕駛的機動車不屬于同一單位,駕駛員與使用機動車的受益單位為被告,由受益單位首先墊付.
9、無償借用車輛發生事故時,由駕駛員與受益人為共同被告,負責賠償責任.
10、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繼承財產的額度內承擔責任.遺產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的,因沒有遺產可供繼承的,繼承人不能作被告.
11、旅客持票或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乘車,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死亡的,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12、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是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