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十大案例及分析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十大案例及分析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下面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十大案例及分析吧。
案例一: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不生效
案情:2012年12月11 日,王某駕駛貨車與張某所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致張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張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王某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在商業險理賠時,保險公司主張根據商業險合同約定,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 50%。因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免責條款已向王某明確說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部分按70%的比例承擔事故責任。
點評:本案所涉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規定:“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 50%。”依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30%至40% 。兩者相比較,該保險條款規定屬部分免責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明確說明,該義務是法定義務,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證明已經就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向投保人王某作出明確的解釋,故該保險格式條款不能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對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正確。
案例二:失地農民賠償金標準,可參照城鎮居民標準
案情:2011年12 月30日,徐某駕駛變型拖拉機將步行的孫某撞傷,致孫某左下肢、左腓骨多處損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在確定殘疾賠償金時,孫某主張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應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因孫某為失地農民,法院判決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依法應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本案孫某所在村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孫某為失地農民,其并不以農業生產為收入來源,以農村居民純收入為標準計算顯為不妥。故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案例三:未及時清障,道路管理者對事故應負賠償責任
案情:2012年12月16 日,胡某駕駛的轎車與同向直行的由王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右前部相撞,致貨車所載的乳膠桶傾倒,乳膠灑潑在公路上。胡某和王某從道路邊取土覆蓋乳膠沾染的路面后撤離現場。次日凌晨,張某騎電動自行車經過潑灑乳膠的地點時跌倒受傷。張某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公路管理站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其醫療費等計20107.41元。法院認為公路管理站在本案中具有過錯,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據此作出相應判決。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的發生地屬公路管理站養護范圍,公路管理站在訴訟中不能證明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存在過錯,應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四:權利人直接起訴交強險公司應支持
案情:2011年9月20日,凌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程某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的前部發生事故,致凌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凌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凌某治療用去11453.59元,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程某駕駛的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凌某起訴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損失。法院判決支持了凌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規定確定了第三人(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的直接請求權,其可以直接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程某雖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權人,但其駕駛的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則保險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凌某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五:無證駕駛機動車交強險不予賠償財產損失
案情:2013年4月11日,施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與馬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致馬某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馬某與施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馬某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醫療費11884.14元和車輛損失2800元。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馬某醫療費 11884.14元,駁回其對財產損失2800元的訴訟請求。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強險承擔是基本保障功能,即使在無證駕駛等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對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施某無證駕駛既造成了馬某的人身損害又造成了財產損失,法院依上述規定判決駁回了馬某對財產損失的賠償要求。
案例六:受害人因評殘支出鑒定費用,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案情: 2012年6月26日,王某駕駛變型拖拉機與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事故,致吳某受傷。王某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吳某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支出鑒定費840元。吳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用。保險公司以鑒定費用不屬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拒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 840元。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吳某為確定傷殘程度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所支出的840元鑒定費,屬于必須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案例七:駕駛員肇事被判刑,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應賠償
案情: 2011年12月29日,唐某醉酒駕駛轎車,將同方向步行的趙某撞傷。交警部門認定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趙某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起訴要求唐某賠償殘疾賠償金。唐某辯稱其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殘疾賠償金不屬于物質損失,不應賠償。法院判決唐某賠償趙某殘疾賠償金。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賠償范圍。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殘,必然造成受害人勞動能力減損或者喪失,仍屬物質損失的賠償范圍。判決唐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八:非醫保用藥費用,商業險公司應予理賠
案情:2012年12月11日,虞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與凌某所騎人力三輪車發生事故。凌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用去醫療費30889.75元。交警部門認定凌某、虞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審理中,保險公司要求在醫療費中扣除20%的非醫保用藥費用。法院判決未予采信。
點評: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具有福利性的社會保險制度。為了控制醫療保險藥品費用的支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限定了藥品的使用范圍。而涉案保險合同是商業性保險合同,保險人收取的保費遠遠高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投保人對加入保險利益期待遠遠高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因此,本案某保險公司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的主張,降低了自身風險,減少了自身義務,限制了投保人的權利。某保險公司要求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理賠,有違誠信,法院判決未予采信正確。
猜你感興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