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常見問題
車輛購置稅的常見問題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車輛購置稅的常見問題,希望能幫到你!
車輛購置稅的常見問題:
1、企業購買小貨車,應該如何征收車輛購置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四條規定::“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第五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車輛購置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規定:“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企業購買的小貨車需要按照不含稅銷售額的10%繳納車輛購置稅。
2、企業購買的二手小汽車,需要再交一次車輛購置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八條規定:“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購買已經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二手車,購買者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或免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按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購買已交納車輛購置稅的二手小汽車不需要再交一次車輛購置稅;但購買的二手小汽車如為已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二手車則需要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或免稅手續。
3、收到手機短信說購車可以返還3%的車輛購置稅,現在有這樣的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繳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應當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不屬于上述規定中的情況,購車已交納的車輛購置稅是沒有退稅政策的。
4、企業購買小轎車,價款是12萬,但在交納車輛購置稅時,車輛購置稅辦稅服務廳要求按照12.8萬的10%計算交納稅款,是什么原因?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七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購車款低于最低計稅價格,需要按照最低計稅價格的10%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
5、企業購買一輛國產小汽車,交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遞交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
車主身份證明
……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6、企業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一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不得加蓋發票專用章。
7、企業購車交納車輛購置稅有時限要求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購車時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交納車輛購置稅。
8、《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丟失后應該如何補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條規定:“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應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購稅繳稅憑證或主管稅務機關車購稅繳稅憑證留存聯,車輛合格證明,遺失聲明予以補辦。”
第二十二條規定:“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遺失聲明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9、交納車輛購置稅之后發現《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有誤,應該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發票上除車型、價格之外的其他項目開具有誤,可以申請換發票,不需要辦理退稅手序,只需要遞交一個換發票的申請即可(這項業務車主可以讓車行業務員辦理)。
10、《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丟失了,應該如何補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27)號文件規定:“鑒于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后,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11、戶口在瓦房店市的個人,在大連市內四區有房子,可以到市內車輛購置稅辦稅服務廳交車輛購置稅嗎?
答:不可以,應該到戶籍所在地交納車輛購置稅。
12、辦理二手車交易時需要辦理車輛購置稅的過戶手續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六條規定:“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2012年1月1日起,在辦理二手車交易時,如果屬于車輛購置稅已完稅的二手車輛,不需要再辦理車輛購置稅的過戶手續。
13、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需要更換發動機,是否需要重新交納車輛購置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五條規定:“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一)底盤發生更換的;
(二)免稅條件消失的。”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發機車發生更換不需要重新繳納車輛購置稅。
14、在外留學人員回國服務的,購買一輛國產小汽車可以免征車輛購置稅,由日資(或合資)企業生產的小汽車屬于國產小汽車范圍嗎?此情況在申請免稅時,需要遞交什么資料?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小汽車均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中所涉及的“國產小汽車”范圍。所以在外留學人員回國服務的,購買一輛由日資(或合資)企業生產的小汽車可以享受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留學人員、來華專家在辦理免稅申報時,應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一)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準購單》。”
15、交車輛購置稅時,需要開車去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十四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應當實地驗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車購稅條例第九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
1.列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免稅圖冊的車輛;
2.未列入免稅圖冊但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免稅的車輛。”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應當實地驗車。但是由于在實際操作中有些車型無法準確把握,也需要實地驗車,所以其他車輛也應開車去交納車輛購置稅。